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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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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一、基本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2021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面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主要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三、具体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四、缴费金额和时限规定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五、预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列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03类01款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和划转部分,列入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47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5年4月11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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